我老闆要告我背信,當初是我們四個同事協議出來自己創業(當時尚未離職),後來被老闆發現後就要告我們背信,結果其他三人串通都推說我是主謀,我老闆和其他三人合解各要求賠償100萬,他要我賠他四百萬.
他說他的七百萬是訂單損失及商譽損失,但後來客戶的訂單又都回到原公司,商譽的部份要如何認定??如果我不和他合解他就要告我,他說到時他提出的民事賠償就會超過這四百萬,現在他一直在逼我,我該怎麼辦?能給我點意見嗎??
爆爆王 |
HOME |
有關商業背信及商譽損失的問題 |
| UP TO DATE BLOG |
| LINK BLOG |
| Powered by 爆爆王© 2005-2008 |
第一 刑事上所謂背信是受委任代委託人處理事務 而做出違背委託行
為致委託人受有損失也
1.須有委任行為
2.須有不法意圖
3.須有違背委託事項之行為
4.受有損害
第二 民事方面---
1.若是一般員工則看是否有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
2.若是經理級 則視是否違反競業禁止之規定
第三 結論---除非當初和公司間有簽立一些規範 或是身為經理人而受
競業之禁止 否則出來創業而搶客戶 只是商業的行為 當然不
能透漏公司祕密給其他人
第四 打官司的確很累人 但是400萬也是不少 建議版主先和律師談
談 若勝算不少 不如花點錢請律師辯護 其他三個人也算是讓
你知道他們的為人 總比你們的公司成立而被他們掏空好
刑法 第 342 條 (背信罪)
為他人處理事務,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或損害本人之利益,
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,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,處五年以
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民法 第 562 條 (競業禁止)
經理人或代辦商,非得其商號之允許,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經營與其所辦
理之同類事業,亦不得為同類事業公司無限責任之股東。